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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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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布日期: 099.02.01
發布字號: 消保督字第099000108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099.02.01
主  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6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原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法規內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之獎勵條件及發給獎勵規定如下:

(一) 消保團體經本會評定優良,且於資格存續期間者,每整年得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勵金。

(二) 處理消費申訴案件之消保團體,視調處結果,每件得發給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獎勵金。但同一年度發給同一消保團體之獎勵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 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且獲政府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表揚文件之消保團體,得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獎勵金。

(四) 協助本會或主管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經本會或主管機關認定成效顯著有具體貢獻之消保團體,得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獎勵金。

(五) 定期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提供消費資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有貢獻之消保團體,得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獎勵金。

(六)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每一訴訟案得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獎勵金。但情況特殊者,得酌量增加之。

            前項第二款之消費申訴案件,應有消費爭議,且有實際進行調處之事實。

            諮詢案件及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之案件,不得計入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訴案件。消保團體依本要點給與補助者,不得以同一事件再申請獎勵。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發給補助規定如下:

(一) 消保團體舉辦以消費者保護為主題之園遊會、展覽會等大型活動,視其規模大小,得每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 消保團體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之活動,視所需時程、設備及經費,得每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

(三) 消保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研討會,由學者、專家發表論文,並進行研討之活動,視參加人數及研討會時間長短,得每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

(四) 消保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講演、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講演,並與消費者大眾進行雙向溝通之活動,視參加人數及座談會時間長短,得每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

(五) 消保團體與電子媒體合作,每週一次,每次逾三十分鐘,連續一季以上,或與平面媒體合作,每週一次,每次登載內容逾五百字,連續一季以上,定期連續提供消費資訊,得每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

(六)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每案每一審級補助金額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惟得視受害人數、標的金額及公益程度等,酌增補助款。

(七)  其他經本會指定為優先補助之項目(如從事世界消費者日之活動等),不受前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 EG.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099.02.0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1/ch04/type2/gov35/num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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