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回首頁
  • 網站地圖
  • PDA
  • RSS
  • 寬螢幕版
  • :::
  • 整合查詢
  • :::
  • 最新訊息
  • 法規體系
  • 法規檢索
  • 英譯法規
  • 草案預告論壇
  • 相關網站
  • 目前位置: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基準」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print
主管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布日期: 099.02.01
發布字號: 消保督字第099000108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099.02.01
主  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令: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基準」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基準
原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基準
法規內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基準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消保團體計畫於本年度舉辦以消費者保護為主題之大型活動,於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活動之計畫書(內容包括活動之目的、方式、期間、地點、場次、預估參加人數、動員人力、預估經費、預期績效等具體內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展覽會:每件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增加發給金額:

條件

酌量增加金額
(新臺幣)

參展家數

超過三十家,每增加十家時

一萬元

舉辦場次

超過一個場次,每增加一場次時

五萬元

舉辦期間

超過五日,每增加一日時

一萬元

舉辦地點

超過一個縣市,每增加一縣市時

五萬元

舉辦規模

工作人力超過五十人或所需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加十個人力或所需經費每增加支出十萬元時

五萬元

 

(二) 園遊會:每件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增加發給金額:

條件

酌量增加金額
(新臺幣)

參展家數

超過三十家,每增加二十家時

五萬元

舉辦場次

超過一個場次,每增加一個場次時

十萬元

舉辦期間

超過二日,每增加一日時

五萬元

舉辦地點

超過一個縣市,每增加一縣市時

十萬元

舉辦規模

工作人力超過五十人或所需經費超過五十萬元,每增加十個人力或所需經費每增加十萬元時

五萬元

 


(三) 其他類似活動:靜態活動比照展覽會標準辦理;動態活動比照園遊會標準辦理。

           依本款規定發給之補助金,在同一年度內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活動之消保團體,於申請補助時,應檢具調查及檢驗(測)計畫書(內容包括辦理之目的、方式、期間、地點、次數、預估家數或個數、工作人力、預估經費、預期績效等具體內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件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發給金額。

條件

酌量增加金額

(新臺幣)

辦理展家數或個數

超過一百件,每增加十家時

二萬元

舉辦期間

超過十日次,每增加一日時

二萬元

辦理地點

超過一個縣市,每增加一縣市時

五萬元

舉辦規模

工作人力超過二十人或所需經費超過二十萬元,每增加十個人力或所需經費每增加十萬元時

五萬元

 

(二) 在同一年度內發給之補助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消保團體以辦理消費者保護研討會,由學者、專家發表論文,並進行研討活動者,於申請補助時,應檢具研討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之目的、期間、地點、主持人、主講人、評論人或與談人之學經歷、研討主題、預估參加人數、工作人力、預估經費、預期績效等具體內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發給之補助金,在同一年度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條件

金額(新臺幣)

研討會

一天,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三萬元

1、一天半至二天,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2、一天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

五萬元

1、二天半至三天以上,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2、一天以上,參與人數二百人以上

十萬元

 

            消保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講演、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講演並與消費者大眾進行雙向溝通活動者,應檢具該研討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研討會舉辦之目的、期間、地點、主講人、主持人、評論人或與談人之學經歷、演講主題、預估參加人數、工作人力、預估經費、預期績效等具體內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同一消保團體在同一年度之補助金,最高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三萬元。

 

條件

金額(新臺幣)

講演活動

二小時以上及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一萬元

1、半天以上及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2、二小時以上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上

一萬五千元

座談會

半天及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一萬五千元

1、半天以上及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

2、二小時以上參加人數一百人以上

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消保團體與電子媒體合作,每週一次,每次逾三十分鐘,連續一季,或與平面媒體合作,每週一次,每次登載內容逾五百字以上,連續一季,定期連續提供消費資訊者,每件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於申請補助時,應檢具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合作媒體名稱、製作方式、提供資訊型態、內容大要、執行頻率、期程、預估經費、預期績效等具體內容)。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增加發給金額。其對同一消保團體在同一年度之最高額度,發給之補助金,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條件

酌量增加金額

(新臺幣)

電子媒體

每超過一季時

五萬元以下

平面媒體

每超過一季時

五萬元以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每案每一審級補助金額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惟得視受害人數、標的金額及公益程度等,酌增補助款。受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每超過十人,得酌量增加三萬元補助金。標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每超過一千萬元,得酌量增加一萬元以下補助金。於同一年度對同一消費者保護團體發給之補助金,每件訴訟案件之最高額度為一百萬元。

            消保團體辦理本會指定優先補助之項目者,應備妥本會指定之文件及相關資料,於規定之期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未指定資料或文件時,得參酌前項規定,備妥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 EG.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099.02.0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1/ch04/type2/gov35/num5/Eg.htm
    Top
    本網站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部:11166 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 
    電話總機: 886-2-2886-3200 傳真電話:886-2-2886-6719
    建議最佳觀看解析度1024x768 系統版本: 99/07/15